丽水市村庄整治建设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确保“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考核验收机制,切实提高工程实施质量。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意见》(丽委办〔2003〕5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和《浙江省“千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委〔2003〕20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目的
考核对象: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主要对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以来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考核目的:确保《意见》提出的五年内对1000个左右的行政村进行环境整治,达到“环境整治、村貌美化、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要求,并把100个左右的村建成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新农村示范村,其中45个行政村为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共分,工作部署、组织保障、资金扶持、工作成效、规划编制六部分,14个得分项,实行百分制基本分加附加分制考核。具体考核计分方法,参照《办法》的标准(见附件3)。
三、考核程序
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考核。
县自查,县(市、区)村庄整治建设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要求,对当年度建成的省(市)级示范村和村庄整治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村庄整治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
市核查,市村庄整治建设办公室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省(市)级示范村和县(市、区)获奖名单,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四、上报材料
县(市、区)完成自查工作,向市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二)县(市、区)规划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2005年度考核时提供)。
(三)县(市、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
(四)丽水市“全面小康(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基本情况表(附1)。
(五)丽水市“全面小康(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核计分表(附2)。
(六)县(市、区)村庄整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表(附3)。
(七)县(市、区)村庄整治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附4)。
(八)县(市、区)考核情况计分表(附5)。
(九)县(市、区)申请报告。
(十)200 年度整治村抽查计分表
五、考核等级与标准
依据各县(市、区)村庄整治建设实施计划和实施成效,分示范村和整体工作情况两项进行考核确定等级。
示范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通过省级考核的“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市级考核的“新农村”示范村一次性奖励1万元(本项考核评比不含莲都区)。
整体工作按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序,设一个一等奖、二个二等奖、若干个达标奖,对获奖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将评奖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六、考核时间
考核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县(市、区)自查工作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市核查工作应在次年的2月中旬前完成。
附:
1、丽水市“全面小康(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基本情况表(附1)。
2、丽水市“全面小康(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核计分表(附2)。
3、县(市、区)村庄整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表(附3)。
4、县(市、区)村庄整治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附4)。
5、县(市、区)考核情况计分表(附5)。
6、 200 年度整治村抽查计分表(附6)。
7、考核内容计分说明。
附1
丽水市“全面小康(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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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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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
(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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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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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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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区域面积(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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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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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纯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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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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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村级集体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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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整治建设情况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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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盖章 |
县(市、区)盖章 |
附2
丽水市“全面小康(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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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基本指标 |
所占分值 |
自查得分 |
复查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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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明建设 |
1、人均集体可支配收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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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均纯收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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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础设施建设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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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村庄规划建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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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利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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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会保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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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建设 |
7、计划生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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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义务教育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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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会事业发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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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建设 |
10、村务管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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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村组织建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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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社会风尚和治安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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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 |
13、村庄绿化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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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卫生厕所改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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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生产生活废物处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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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清洁能源利用普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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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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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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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组负责人: 复查组负责人:
时 间: 时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