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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坚持民办性质,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在推动其产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对自身角色正确定位,即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政府不要替专业合作组织决策,不要任命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而且政府部门的干部不宜去专业合作组织兼职。政府应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为专业合作组织服务,对其进行推动、扶持、引导。

    (二)因地因时制宜,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由于各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不同,其创建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只要能够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改善农民的境况,就应允许其自由发展,而不必看重其是否存在依托或者存在何种依托,不宜过分强调什么或反对什么。在专业合作组织服务的内容和手段上,不要强求一律,应坚持多样化发展原则,毕竟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农民的需求不同,专业合作组织的实力也各异。

    (三)积极组织培训,普及合作组织知识。各市、县、乡主管农业的领导、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农户成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这样,既培养了一些有合作思想、懂得如何指导合作组织发展的领导干部,又培养了一批具体管理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和参与合作组织的农户。通过他们的切身体验和传播,使更多的基层干部和农民了解什么是专业合作组织,为什么要办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怎样把专业合作组织办好。可考虑先对一些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部分农户成员及所在县市的主管农业的领导进行培训。

    (四)抓好试点示范,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抓典型,开展试点示范,然后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稳步地、一批一批地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广经验时,政府不能强迫,要以总结和宣传经验为重心,让农民自觉地去接受这个新事物,自愿地选择各种发展类型,自己对号入座,这样才最有生命力。

    (五)出台示范章程,促其规范运作管理。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多种形式发展的同时,政府要逐步促使其走向规范化,通过规范促进发展。当前重点是出台一部示范性的《合作章程》,根据示范性章程来引导专业合作组织走向规范化。如果在实际中出台一部示范性的《合作章程》难度较大,可以向各地公布相关的项目、指标,作为考核其章程是否规范的标准,使将成立的专业合作组织或已有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制定或修改章程时有章可循。

(六)加强立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在当前国家有关合作组织的立法还没有出台之前,应根据各地情况,尽快出台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扶持政策的暂行条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其内容大致应包括:明确法人地位及注册登记机关;对审批、注册的扶持措施;税收上的扶持措施;财政和信贷上的支持;用地、用水、用电上的支持;交通运输上的扶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主管部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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